债权债务关系和债务债权关系不存在本质区别,二者只是表述语序不同,指向的是同一类民事法律关系。
A 二者的表述差异仅来源于使用习惯,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两个表述做不同的概念定义,也不会因为语序调换就颠倒权利义务主体、产生不同的法律含义,司法实践中也不会因表述顺序不同给出不同的权利认定结果。
B 不管采用哪种表述,二者指向的核心内容完全一致:这是特定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,一方为债权人,享有要求另一方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特定义务的权利;另一方为债务人,需要承担对应履行义务的责任。
C 两种表述的法律效力完全一致,不管是日常梳理债务还是走司法程序主张权利,两种表述都能被正常理解,只不过“债权债务关系”是目前通用的标准表述,在正式法律文书和裁判文书中更常用。
如果是个人之间的口头沟通或者非正式记录,两种表述都可用,起草正式文书时选用通用的“债权债务关系”表述即可,无需纠结语序细节。